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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256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2568號

債權人
龍頂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正崇
債務人
羅育橙
債務人
許志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羅育橙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利率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513 條第1 項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許志民發支付命令部分,經查,上開債務人之住所設於戶政事務所,有內政部個人戶役政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質此,本件支付命令對債務人許志民之送達方式須依公示送達為之,依前揭規定,此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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