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256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2568號
- 債權人
- 龍頂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正崇
- 債務人
- 羅育橙
- 債務人
- 許志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羅育橙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利率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513 條第1 項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許志民發支付命令部分,經查,上開債務人之住所設於戶政事務所,有內政部個人戶役政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質此,本件支付命令對債務人許志民之送達方式須依公示送達為之,依前揭規定,此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