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35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0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3539號債 權 人 錞優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振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凱奇系統家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表明債務人凱奇系統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三、請提出凱奇系統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