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451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4513號
- 債權人
- 江雙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蘇永勝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估價單所示企業社是否即蘇永勝所設立?若是,請更正債務人為「冠群企業社」,而其法定代理人應更正為「蘇天助」。
二、請提出冠群企業社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