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51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5135號債 權 人 泰勝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隆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台北永康企業有限公司、劉志華即駿越綠能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表明向各債務人請求之金額。 三、提出債務人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表明債務人之正確全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