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563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5639號
- 債權人
- 燈冠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燈龍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百齡育樂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足以證明得向百齡育樂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經本院民國107 年11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 年12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