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76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7611號債 權 人 金財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俊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銘陽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表明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及補正大小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