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76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7618號債 權 人 兆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云投資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請求釋明文件。 三、提出債權人、債務人之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請債權人於本件聲請狀底蓋印公司大小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