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76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7640號債 權 人 李哲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聯厚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聯厚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 。 二、債權人任職債務人公司紀錄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