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783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7833號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郭景超
- 債務人
- 有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徐鳳祥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張秀華
- 債務人
- 徐瑞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參佰壹拾玖萬捌仟玖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零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一百八十天(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一百八十天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督促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