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82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8240號債 權 人 京昀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惠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魏翌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正附表中編號1 及編號2 系爭支票之利息起算日期為何。( 經查台端所附之退票理由單,應為退票日即107 年7 月5 日之後)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