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83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7 日
- 法定代理人方文
- 當事人寶祥鑫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8382號債 權 人 寶祥鑫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緯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丁章鈞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緯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 。 二、提出對債務人周龍財之請求依據。 三、表明系爭票據之是否經提示或曾依民法478 條催告債務人返還借款之存證信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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