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878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8782號
- 債權人
- 城威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瑞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邱永正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提出其他足以釋明本件債權之文件( 查台端所附之對帳單上客戶名稱為臺灣電能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而非債務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