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87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8782號債 權 人 城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邱永正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提出其他足以釋明本件債權之文件( 查台端所附之對帳單上客戶名稱為臺灣電能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而非債務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