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1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195號債 權 人 鄭警真即上裕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碩豐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聲請狀中具狀人處「上裕工程行」的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