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1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0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198號債 權 人 許忠義即新盛實業社 債 務 人 千逸機械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莊瑞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千逸機械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佰貳拾壹萬貳仟參佰玖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莊瑞峰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佰玖拾捌萬陸仟肆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等共同賠償。 四、前兩項給付,如其中一債務人已履行全部或一部,其餘債務人於已履行之範圍內免己付義務。 五、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