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19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198號
- 債權人
- 許忠義即新盛實業社
- 債務人
- 千逸機械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莊瑞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千逸機械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佰貳拾壹萬貳仟參佰玖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莊瑞峰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佰玖拾捌萬陸仟肆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等共同賠償。
四、前兩項給付,如其中一債務人已履行全部或一部,其餘債務人於已履行之範圍內免給付義務。
五、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