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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1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03 日
  • 法定代理人
    莊瑞峰

  • 當事人
    許忠義即新盛實業社千逸機械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198號債 權 人 許忠義即新盛實業社 債 務 人 千逸機械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莊瑞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千逸機械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佰貳拾壹萬貳仟參佰玖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莊瑞峰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佰玖拾捌萬陸仟肆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等共同賠償。 四、前兩項給付,如其中一債務人已履行全部或一部,其餘債務人於已履行之範圍內免給付義務。 五、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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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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