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6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0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621號債 權 人 湯秀芳即禾宜軒設計工作室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英明通訊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及釋明其依據(若無法釋明依據,請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二、提出英明通訊工程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依聲請狀所載之債務人為英明通訊工程有限公司,與所附帳單明細之付款人英明工程有限公司有異,如有錯誤,請一併更正。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