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67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673號
- 債權人
- 品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金松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林珉珊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1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提出載明利息起算日之附表或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及釋明其依據、提出對第三人李金鴉之債權證明文件、釋明第三人李金鴉有何怠於行使對債務人債權之情事,該裁定已於107 年3 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