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9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1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994號債 權 人 涂麗花 債 務 人 龍騰國際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俊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及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所載利率計算,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7年度司促字第3994號│ ├─┬───────────┬───────────┬───────────┬───────────┤ │編│ 發 票 日 │ 金 額 │提示日 即 利 息 起算日│ 支 票 號 碼 │ │號│ │ ( 新 臺 幣 ) │ │ │ ├─┼───────────┼───────────┼───────────┼───────────┤ │00│105年1月26日 │1,000,000元 │105年11月15日 │AI九七0八六0七 │ │1 │ │ │ │ │ ├─┼───────────┼───────────┼───────────┼───────────┤ │00│105年1月29日 │1,000,000元 │105年11月15日 │AI九七0八六一0 │ │2 │ │ │ │ │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