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14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140號
- 債權人
- 李梅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段樹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本件係依據票據關係請求付款,惟依聲請狀所附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所示之發票人應為鼎泰峰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非段樹丁(段樹丁係上開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亦未於該支票背書),請具狀更正為正確債務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