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3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327號債 權 人 清石石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子愛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素女即石興企業社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陳素女即石興企業社設於宜蘭縣,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 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