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46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466號
- 債權人
- 元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明榮
- 債務人
- 新百富展示架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廖碧琴
○ 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伍拾貳萬壹仟零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月付金額壹萬柒仟柒佰陸拾元,按日利率萬分之三計算之利息,暨按日利率萬分之三計算之違約金五元三角,並連帶督促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