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5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1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516號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鎮忠即立方圓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第三人蔡宗和確實有任職於債務人黃鎮忠即立方圓企業社之資料(如財稅資料)。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