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5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516號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黃鎮忠即立方圓企業社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第三人蔡宗和確實有任職於債務人黃鎮忠即立方圓企業社之資料(如財稅資料),該裁定已於107 年3 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