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7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781號債 權 人 天下特勤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永智 非訟代理人 黃國榮 非訟代理人 王秉宏 非訟代理人 梁順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名軒快樂家管理委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名軒快樂家管理委會向主管機關報備(含管理委員會名稱、現任主任委員姓名)之證明文件及該主任委員(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提出足以證明名軒快樂家管理委會積欠服務費之釋明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