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82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825號
- 債權人
- 廖均緯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裕加成物流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相關資料釋明得對裕加成物流有限公司請求賠償之依據,經本院民國107 年3 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債權人雖具狀陳報因車禍導致車子維修費用過高,故以該車殘值計價,並提出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桃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桃大服務廠估價單,惟仍猶未提出相關資料釋明得對裕加成物流有限公司請求賠償之依據,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