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10 日
- 當事人陳蓮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39號債 權 人 陳蓮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宏醫國際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債務人宏醫國際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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