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6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16 日
- 法定代理人丁章鈞
- 原告呂輔欣、邱春蓮
- 被告達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丁章鈞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6617號債 權 人 呂輔欣 債 權 人 邱春蓮 債 務 人 達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丁章鈞 人 債 務 人 丁章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片語■(O024)。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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