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6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6645號債 權 人 慧智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慧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藝文大觀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之公寓大廈組織報備證明。 二、請提出最近一期選任主委之會議紀錄及該主委最新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