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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13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7137號

債權人
永達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先武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塏鈞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關資料釋明黃塏鈞即永祥企業社,併請更正為正確債務人(所提出之出貨單及應收帳款明細表客戶名稱為永祥企業社)。

二、請提供附表或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及釋明其依據(若無法釋明,請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三、請提出永祥企業社之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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