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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58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7580號
債 權 人
晉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春重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昱賢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戶役政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債權人所提身分證字號非債務人李昱賢,且戶籍設於臺中市,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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