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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18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188號

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陳煥明
債務人
創意互動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謝沅龍
債務人
債務人
陳文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玖萬玖仟貳佰肆拾參元,及其中參拾玖萬玖仟貳佰肆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四七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其中壹佰貳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謝沅龍、陳文潔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貳拾柒萬伍仟零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六七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謝沅龍應向債權人給付陸萬肆仟壹佰參拾貳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壹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伍佰元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陳文潔應向債權人給付貳萬零玖拾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壹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伍佰元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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