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2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0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228號債 權 人 伯利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彥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竹城靜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竹城靜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最近一次主任委員之會議紀錄及主任委員之最新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