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2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0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281號債 權 人 曾宥豪即振新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佳特光電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權人於主管機關之設立登記資料。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