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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67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0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676號

債權人
海陸協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庭豪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漾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該公司已解散,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及更正其法定代理人,該裁定已於107 年5 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於民國107 年5 月23日提出民事聲請狀,逾期迄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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