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9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99號
- 債權人
- 中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張金蓮
- 債權人
- 中山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張金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小富翁大學城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債權人所提出之契約書,其上所載甲方之名稱為「小富翁大學城『社區』管理委員會」,與本件聲請狀所載「小富翁大學城管理委員會」,二者顯有不同。故請表明本件債務人正確之名稱。
二、提出債務人管委會之報備證明,及趙秀英為其現任主任委員之證明。
三、次查上開契約所載之乙方僅有債權人「中山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且僅經該公司用印,該契約之當事人並無債權人「中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故請提出債務人委任債權人二人「共同」實施管理服務之釋明文件。否則僅得以「中山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為本件債權人,並請撤回「中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聲請。
四、另查債權人歷次聲請就當事人之名稱等常有誤繕,徒增勞費。故日後請多方檢查後再行遞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