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99號債 權 人 中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張金蓮 債 權 人 中山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張金蓮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小富翁大學城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權人所提出之契約書,其上所載甲方之名稱為「小富翁大學城『社區』管理委員會」,與本件聲請狀所載「小富翁大學城管理委員會」,二者顯有不同,經本院民國107 年1 月1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本件債務人正確之名稱、提出債務人管委會之報備證明,及趙秀英為其現任主任委員之證明及提出債務人委任債權人二人「共同」實施管理服務之釋明文件,該裁定已於106 年1 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