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00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007號
- 債權人
- 陳聯治
- 債務人
- 簡志翔
- 債務人
- 時代光學眼鏡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簡壬宏
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簡志翔、時代光學眼鏡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玖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簡壬宏核發支付命令部分,經核債權人提出之借據影本,簡壬宏是於系爭借據上新任負責人處簽名,且債權人復未釋明該債務人有以個人名義向伊借款之意思,是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簡壬宏清償借款,自屬無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