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3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934號
- 債權人
- 林坤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文信、張惟翔即冠伯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據債權人聲請狀所載內容對債務人係工程款項之請求,請明確表明當初委託承作之債務人究為張文信或張惟翔即冠伯工程行?並同時更正正確之債務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934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文信、張惟翔即冠伯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據債權人聲請狀所載內容對債務人係工程款項之請求,請明確表明當初委託承作之債務人究為張文信或張惟翔即冠伯工程行?並同時更正正確之債務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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