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9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9901號債 權 人 陳駟瑝即東兆國際貿易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彭光弘即六六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表明聲請人即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於聲請狀補蓋東兆國際貿易企業社及其法定代理人章,若有委任非訟代理人,並請提出委任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