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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7 日

  • 當事人
    旺福起重工程有限公司財團法人圓桌教育基金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94號債 權 人 旺福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憲 債 務 人 財團法人圓桌教育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江又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參仟玖佰玖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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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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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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