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994號債 權 人 旺福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財團法人圓桌教育基金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之法人登記證書或其向管轄機關報備或登記之證明文件,並提出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