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128號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128號
- 聲 請 人
- 可可可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建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是否係於收受並持有系爭支票後,嗣後始遺失。
貳、本件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是否係於收受並持有系爭支票後,嗣後始遺失。
貳、本件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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