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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128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可可可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是否係於收受並持有系爭支票後,嗣後始遺失。

貳、本件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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