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2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27 日
- 當事人德昌汽車修配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203號聲 請 人 德昌汽車修配廠 法定代理人 胡偲愉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是否係於收受並持有系爭支票後,嗣後始遺失。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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