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2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0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223號聲 請 人 新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毅剛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1、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2、依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聲請人為系爭支票之發票人,且支票另載有受款人,請敘明票據遺失經過情形為何?是否由聲請人簽發票據後尚未交付受款人即遺失?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