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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4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定代理人
    陳福枝

  • 原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467號聲 請 人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八德大湳郵局 法定代理人 陳福枝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其持有發票人川田鍛造有限公司、受款人為邦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付款人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八德分行,發票日為民國107 年9 月10日,面額為新台幣20,982元,號碼為AH1995066 號之票1 紙,爰聲請准為公示催告等語。 二、依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規定,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58 條第2 項規定,記名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反之,非票據權利人即不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經查本件聲請人所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之發票人欄記載「川田鍛造有限公司」、受款人欄記載「邦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本件聲請人非發票人或受款人,難認為票據之權利人。 三、本件聲請人既非票據權利人,即不得以自己名義聲請公示催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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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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