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63號聲 請 人 威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美蓉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向股務代理人處申辦股票掛失止付通知函正本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