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63號聲 請 人 威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美蓉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