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司字第11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司字第110號
- 聲請人
- 邱垂麟(即金洹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金洹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九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金洹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茲因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尚未完結,為此聲請准予延期清算等語。
三、查聲請人聲報於民國105 年7月9日就任為上開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有本院105年度司司字第138號卷可資為憑,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完結清算期限自107 年7 月9 日起展延六個月至108 年1 月9 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