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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司字第204號

聲報清算完結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司字第204號

聲請人
蔡明發即攝影家美學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有限公司之清算,清算人就任後,應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對於明知之債權人,並應分別通知。清算人非清償公司債務後,不得將公司財產分派於各股東。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後十五日內,造具結算表冊,送交各股東,請求其承認,且於送請股東承認後十五日內,向法院聲報。以上有限公司清算人之職務,參照公司法第88條、第90條第1項、第92條、第93條第1項、第113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攝影家美學有限公司前向本院呈報清算人就任,蒙以107 年度司司字第137 號函准予備查在案,茲因公司已清算完結,爰檢附相關文件,請准予備查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上開聲報清算人事件卷宗審查,聲請人係於民國107 年5 月30日就任為攝影家美學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且於同年7 月27日登報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債權,有刊登公告之新聞紙1 紙在卷可稽;準此,聲請人於尚在催報債權之「三個月」期間內,即逕予辦理清算完結,並於107年9月17日具狀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則是否尚有攝影家美學有限公司之債權人申報債權尚未可知,揆諸首揭規定,其所為本件聲報自難謂合法,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又待前述催告申報債權之公示期間屆滿,倘公司確已清算完結,則聲請人須重新踐行相關程序(即依公司法第92條規定,造具結算表冊,送交各股東請求其承認)後,於法定期限內檢附證明文件再向本院聲報,始屬適法,併此指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司字第204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報清算完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