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司字第2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0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司字第205號聲 請 人 胡崑源(即瑞寶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瑞寶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瑞寶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經本院107 年度司司字第66號准予清算備查在案,現因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申報及清算申報尚未核定,致無法於期間內完成清算,為此聲請展延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完結清算期限自107 年9 月20日起展延六個月至108 年3 月20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